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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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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发布时间:2013-07-06 17:23   文章来源:   作者:   
201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含义:

  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

  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

  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

  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

  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

  a. 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

  b.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

  c.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为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其享有占有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否则是无权占有。

  (2)使用

  直接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运用。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为生产目的的使用和为消费目的的使用。使用权确认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的权能。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获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

  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收益权与使用权紧密联系。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如果财产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权变为毫无意义。

  法律上将对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分

  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事实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事实上有和无的命运。

  法律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所有人的转移。

  处分权的行使与处分权的分离是不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适当分离以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201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01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辅导: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性质;一物上不能设定互相排斥的物权;

  (5)绝对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绝对地实现权利;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点的比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的物权。

  2.与他物权: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设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该物、享有对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是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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